OK律师|王虞茗律师

联系电话:136 -1718 - 5555


手机

密码

安全问题

注册 忘记密码?
对自治法规的批准权与地方性法规批准权的比较分析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3-04 | 928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摘要:一直以来,许多专家学者对自治区自治条例批准权的问题争议较多,但是对同样存在批准权的地方性法规学者们争议较少,鉴于学者们在自治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上对于批准权的不同态度,于是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律上的批准权是立法权整体集中与部分集中的有效统一,对于有学者认为批准权是对自治法规立法之阻碍的观点,批准权之于自治法规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考虑到两类批准权具有同源性所以应当被同等看待。

关键词: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

本文将两种分属不同范畴的立法权进行一个比较分析,进而发现学者们对此争论的焦点,以期对立法权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二、立法上批准权的权力属性

    (一)自治立法权的权力来源

    在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批准权的权利属性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首先要探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上批准权的权利来源。一是来源于《宪法》。根据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之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将自治立法权规定在总纲之中,可见《宪法》第4条第3款主要是从我国根本法的角度,从整体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个自治立法权,这是自治立法权总的权力来源,紧接着《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那么宪法第116条之规定是对总纲第4条第3款的具体化,第4条第3款是明确了自治立法权的合宪性,第116条是进一步明确了自治立法权立法的主体,立法要求,以及具体的规范形式这里具体的规范形式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方式行使自治立法权,所以规范形式就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形式。同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宪法》在第116条之中,对自治立法权设定了批准的问题,所以《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逻辑思维进阶就是先赋予再限制,具体来讲就是通过批准权的方式实现这一立法目的。二是来源于《立法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以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立法权的规定相比《宪法》第116条来讲,几乎完全一致,这样的规定

云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