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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来源:网信中国 | 作者:王春晖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135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


  《治理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事实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是由多种文明要素组成的系统,这些要素主要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主体行为、技术应用、基础设施保障、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文化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四大主体中,政府的作用是监管、企业的义务是履责、社会的功能是监督、网民的义务是自律。

  首先,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企业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再次,充分发挥网络监督作为网络信息内容的重要监督方式,这是发挥社会监督最有效、最简单、最直接的形式,能够形成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人人皆监督、人人受监督的局面;

  第四,网络时代使人类进入到一个无限内容生产的时代,人人都是内容生产者。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更多的是以网民自律的形式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矫正,这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三、《治理规定》重点规制三大管理相对人

  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网络生态治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鉴于网络生态治理的对象是网络信息内容,而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主要涉及三类主体,即内容的生产者、内容的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的使用者,为此《治理规定》重点规制这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

  首先,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制作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要遵循公序良俗,加强网络文明建设;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禁止的违法信息内容,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治理规定》明确的不良信息内容;

  其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重点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一是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二是健全平台管理制度,重点应当建立和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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