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主要是两类信息内容,一是低俗的内容,主要是指低级趣味、庸俗,使人萎靡、颓废的内容;二是媚俗的信息内容,主要是那些迎合于世俗,缺乏自我思想、自我理智,只知随波逐流等,这些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内容与我国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格格不入,必须坚决抵制。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近1.7亿,智能手机成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工具,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躁动期,有很强的求知欲望,他们对网络发布的一些不安全和违反公德的信息内容鉴别力很弱、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在模仿后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模仿网络不良行为已经成为威胁青少年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六、三大管理相对人的共同禁止性行为
《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实施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也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笔者认为,应当重点治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以及干预信息内容呈现或搜索结果等违法行为。
3.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AI的深度学习在搜索技术、数据挖掘、机器学习、机器翻译、自然语言处理、多媒体学习等领域应用广泛;虚拟现实(VR)是一种灵境技术,其基本实现方式是计算机模拟虚拟环境从而给人以环境沉浸感。无论是深度学习,还是VR技术均与信息内容有直接关联,利用这些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