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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来源:网信中国 | 作者:王春晖 | 发布时间: 2020-03-03 | 1358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王春晖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

  我国《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图片等,但是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和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排除在淫秽物品范围之外。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一些网络内容制作者为了骗取用户的点击量,发布和展示血腥、惊悚、残忍的图片和视频,如有的网站发布大量令人不适的惊悚、血腥、虐杀动物、畸形胎儿的图片,同时还兼有“标题党”嫌疑,致人身心感到极大地不适,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心理损害极其严重。

  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信息内容。煽动是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的行为,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一些人仅凭自己看到的只言片语就在网上传播并发布地域歧视和人群歧视等过激言论。如有一则“医院多次医疗事故不能给公众解释”的网络帖子,煽动当地人群对医生群体的歧视,该发布者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主要是两类信息内容,一是低俗的内容,主要是指低级趣味、庸俗,使人萎靡、颓废的内容;二是媚俗的信息内容,主要是那些迎合于世俗,缺乏自我思想、自我理智,只知随波逐流等,这些低俗、庸俗、媚俗的信息内容与我国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格格不入,必须坚决抵制。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网民数量近1.7亿,智能手机成为未成年人上网的主要工具,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躁动期,有很强的求知欲望,他们对网络发布的一些不安全和违反公德的信息内容鉴别力很弱、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在模仿后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未成年人模仿网络不良行为已经成为威胁青少年网络安全的主要因素。



六、三大管理相对人的共同禁止性行为



  《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共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不得实施以下禁止性规定。

  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这不仅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也涉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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