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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2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出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藏金阁公司是承担其所在的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区废水处置责任的法人,亦是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首旭公司通过与藏金阁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成为负责前述废水处理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人民法院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应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教育和规范企业切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本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当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依法处理三类案件诉讼衔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点评专家】张梓太,复旦大学教授

  【点评意见】

  本案是重庆市首例、全国第二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制度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本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两种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适用范围上都有差别,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道难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既支持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又鼓励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表达了人民法院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本案明确了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排污主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排污,但排污主体监督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民事合同约定而免除。如果排污主体未尽法定监督义务,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本案还指明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可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司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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