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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387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被告其安公司、黄克峰、何传义、王克义、魏以东没有履行法律义务,逃避国家监管,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任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对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马荣、李娟、张演亮、陈虎、费艳、韩正娟、吴德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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