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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 作者:yunhibo | 发布时间: 2020-02-27 | 45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二、关于侵权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振殿、马群凯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振殿、马群凯对此没有异议,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王振殿、马群凯应当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曲振涛、鲁晓辉、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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